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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档案局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1-11-13  (浏览 106595 人次)

神木县档案局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规定
神档发〔2006〕1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严格档案接收的程序和范围,提高档案利用服务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安全保管和有效地利用档案,把县档案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党和政府各项工作利用及研究档案资料中心。依据《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国家档案关于《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该由县档案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研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以全宗为单位,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神木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馆藏档案接收的范围
1.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永久、长期档案;
2.县内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和党委分管的死亡干部档案;
3.撤销单位档案、破产企业所形成的档案;
4.收集、征集各时期散存在社会各方面的历史档案资料。
第四条 馆藏档案接收期限
1、被接收的档案,在原单位保存十年以上的长期和永久保管的档案。
2、撤销单位、破产企业形成的档案,在宣布撤销、破
产后,整理完毕及时移交县档案馆。
第五条 馆藏档案接收标准
1、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
2、各门类、各种载体档案整理方法应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3、整理档案总的要求是:应归档的档案分类科学、组卷合理,年代不混,保管期限准确,书写规范、清晰,编号规范,装订牢固整齐;
第六条 在移交档案的同时,应将与档案有关的资料、检索工具一并移交。
第七条 为确保进馆档案质量,县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可办理移接交手续,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各执一份,归档备查。
第八条 本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