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国际档案理事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1-11-01  (浏览 15422 人次)

国际档案理事会第15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4年8月28日,奥地利维也纳

I前言

  档案构成国家和社会的记忆,形成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是信息社会的基础。作为人类活动和交往的证据,档案能够辅助政府的管理并维护公民、组织以及国家的权利。通过保障公民利用政府信息和历史知识的权利,档案在民主、问责制和善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际档案理事会的使命是促进世界各国档案的保护和利用。在实践这一使命的过程中,国际档案理事会致力于保护和增进世界记忆,在尊重文化多样性的同时促进沟通。

 

 

 

 

II 名称与秘书处

  第1条
  1 国际档案理事会(以下简称ICA)是国际性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
  2 ICA的办公室在法国巴黎注册。
  3 ICA有权采用一个会徽。

 

 

 

 

III 目的与任务

  第2条
  ICA的宗旨是,通过分享档案和文件管理业务以及档案机构的管理和组织等方面的经验、研究和观点,促进世界各国文件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以及人类档案遗产的保护。

  第3条
  ICA的任务是:
    a 与包括政府和非政府间国际机构在内的其他组织合作,促进和支持各国档
案事业的发展;
  b 推动、组织和协调文件和档案管理领域的最佳实践方法和标准的制订以
及其他活动的开展;
   c 建立、维护和加强各国档案工作者之间,以及所有与文件和档案管理或保
护、或与档案人员专业培训有关的各类机构、专业团体及其他公共和私人组织(无论其位于何地)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方面尤其应采取信息交流的方式;
  d通过广泛传播档案内容和鼓励更多的档案查阅,促进对档案的阐释和利用;
  e 开展任何符合本会目的的活动。

 

 

 

 

IV 会员

  第4条
  ICA由下列会员组成:
   a 中央档案管理部门或国家档案机构,以及联邦制(或类似)国家各成员国中的同等机构;
  b由在业务上关注文件和档案的管理、保护或关注档案培训和教育的个人或法人团体组成的协会;
  c 负责文件和档案的管理、保护或档案工作者培训的机构;
  d 过去或现在从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保护或从事档案教育和培训工作的个人。

  第5条
  1 第4.a条和第4.b条所指机构和协会的代表有权:
  a 参加ICA年度大会和在大会上投票,
  b 投票或参加ICA官员的选举,
  c 获得ICA的刊物和出版物,
  d 加入地区分会和业务处,
  e 提名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f 参加国际档案圆桌会议,
  g 参加国际档案大会。
  2 如果在年度大会召开之时仍拖欠会费,这些会员的权利自动暂停。
  3 如果在年度大会召开之时拖欠会费逾期1年,会员资格自动停止。一旦付清欠款,会员资格自动恢复。

  第6条
  1第4.c 条所指机构的代表和第4.d条所指个人有权参加年度大会,但没有投票权。他们还有权通过所在的地区分会或业务处的代表以及通过秘书长向年度大会提出建议或递交书信。除此之外,他们还有权:
  a 获得ICA的期刊和出版物,
  b 加入地区分会和专业处,
  c 当专业委员会的候选人,
  e 参加国际档案大会。
  2 如果在年度大会召开之时已逾期1年未交会费,会员资格自动停止。而拖欠的会费一旦付清,会员资格则自动恢复。

  第7条
  1 第4.a条和第4.b条所指机构和协会的会员资格须经执行委员会批准,执行委员会无法一致通过的会员申请应提交到年度大会。
2 第4.c条和第4.d条所指机构和个人的会员资格须经管理委员会批准,
管理委员会无法一致通过的会员申请应提交到执行委员会。
3 申请者在其申请被批准并交付会费之前,无权享受任何会员待遇。

  第8条
  年度大会应当建立一个会费等级,并确定它在会员中的实行。
  第9条
  会员资格年度为历年。
  第10条
  会费拖欠通知须在ICA会员资格被终止之日前3个月发出。
  第11条
  ICA的所有会员均可加入一个或多个地区分会或业务处,只要他们支付该地区分会或业务处的相应会费。

 

 

V 荣誉

  第12条
  1 年度大会可以
  a 给予任何1位过去或现在从事档案和文件的管理、保护工作或从事档案教育和培训工作并为ICA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个人优秀会员(Fellow)的地位。
  b 每隔4年在国际档案大会召开之际,最多选出4位过去或现在从事档案和文件的管理、保护工作或从事档案教育和培训工作并为档案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给予他们名誉会员的地位。
    2 执行委员会可向为国际档案界做出杰出贡献的人士颁奖,但每年只能将此荣誉给予2位个人。

  第13条
  1 名誉会员有权
  a 在年度大会上发言;
  b 通过秘书长向年度大会提出建议或递交书信;
  c 获得ICA的刊物和内部出版物;以及
  d 参加国际档案大会。

    2 名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

 

 

 

 

VI 年度大会(ANNUAL GENERAL MEETING)

  第14条
  1 年度大会每年召开1次例会。
  2 如果主席、执行委员会召集,或者应至少三分之二第4.a条和第4.b条所指会员的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15条
  年度大会与会者包括:
  a 第4.a条和第4.b条所指机构和协会之代表
  b 第4.c 条所指机构的代表和第4.d条所指个人
  c 选举官员:
 i执行委员会委员
 ii审计委员会委员
 iii各地区分会执行局主席和1名委员
 iv专业处主席和秘书
 v 选举官
  d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们)
  e 业务官员:
 i计划委员会委员,
 ii各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
     f 名誉会员
     g 执行委员会邀请的观察员
  第16条
  1 各国出席年度大会的代表团构成如下:
  a 第4.a条所指会员(国家档案机构)最多3人;
  b 第4.b条所指会员(专业协会)最多2人;
  2 各地区分会、专业处和专业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出席年度大会的代表最多2人。
  第17条
  秘书长应当在年度大会召开前2个月把由管理委员会起草并参考了ICA会员、地区分会、专业处及其他机构的建议的大会议程草案,散发给ICA所有会员。

  第18条
  任何一届国际档案大会(见第47条)或档案圆桌会议(见第49条)提出的决议和建议草案应当在同期召开的那次年度大会上讨论。这些决议和建议由国际档案圆桌会议执行局起草。年度大会通过的有关专业问题的决议和建议只有在它们表达了ICA各会员国本国的专业观点的情况下才具权威性,但它们对会员并无约束力。

  第19条
  年度大会投票权分配如下:
  a 每个第4.a和4.b条所指机构和协会的代表团拥有2票;
  b 第15.c条所指的选举官员拥有1票;
  c 第15.e所指业务官员每人拥有1票;
  d 任何个人不得行使1票以上的投票权。

  第20条
  年度大会发言权分配如下:
  a 第4.c条所指机构代表团和第4.d条所指个人;
  b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们)
  c 名誉会员。
  第21条
  1 任何一个拥有1个以上本章程第4.a和4.b条所指会员的国家,由相关的会员负责制订本国出席年度大会代表团的组成和进行投票的程序。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抽签来决定。
    2 只有注册参加年度大会的会员有权投票。
    3 年度大会的决定应当得到与会者简单多数票的通过,但若要修改本章程则要求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的通过。

  第22条
  1 年度大会的法定人数为有投票权会员总数的25%,他们应当来自以下4个不同的地区:
  a.非洲和阿拉伯国家,
  b.亚洲和大洋洲,
  c.欧洲和北美洲,
  d.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
  2 在不足法定人数时,年度大会可开成咨询会议,并将其权力赋予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在召开下一次年度大会前有效。

  第23条
  年度大会将:
  a 决定ICA的战略定向,研究本组织的管理和活动;
  b 通过主席关于ICA工作活动的报告,就如何答复提出的问题做出决定;
  c 通过执行委员会对秘书长的任命;
  d 听取司库的报告,通过外部审计官核准的帐目以及免去司库的职务;
  e 通过预算,确定符合第9条的会费标准;
  f 通过会章的修改。

  第24条
    1 年度大会决定地区分会的建立,地区分会负责在本地区执行ICA的政策和
计划。
    2 年度大会可应具有共同专业兴趣或从事同类业务工作的会员们的请求,成
立专业处。
    3年度大会可设立对执行委员会和年度大会负责的常务委员会来履行ICA
的职能。这些委员会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活动。

 

 

 

VII选举

  第25条
  1 下列职位每4年(在国际档案大会年)以通信方式选举:
  a 主席;
  b 属于第4.a条所指会员机构的1名执行委员会委员;
  c 司库;
  d 5名国际档案圆桌会议执行局委员,代表第22.1条所指的4个地区;
  e 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官,审计委员会副主席和3名委员。
  2 选举工作由秘书处组织,由执行委员会在国际档案大会年从其委员中选出的1名选举官监管。
  3 在年度大会上有投票权的会员有权在这些选举中投票。
  4 秘书处应当在年度大会召开前6个月向所有会员征求提名。
  5 选票至少应当在年度大会召开前2个月发送给有投票权的会员。
  6根据本条款,执行委员会可制定关于邮递、传真和/或电子投票程序的规则。
  7 获得最高票数的人员当选。

 

 

 

 

VIII 主席和副主席

  第26条
  1 ICA主席履行本章程赋予的职能,根据年度大会和执行委员会表达的意见开展工作。
  2 主席主持年度大会和下列会议:
  a 执行委员会,
  b 管理委员会,
  c 国际档案圆桌会议,
  d 国际档案圆桌会议执行局,

  3 主席可指派1名副主席负责制订国际档案圆桌会议专业计划。

  第27条
  1 下届国际档案大会的东道主成为ICA当然高级副主席。
  2 除高级副主席外,由执行委员会从其委员中再选出2名副主席。

  第28条
  主席,或主席不在时1名副主席,是ICA的法定代表。主席或替补主席可授权秘书长或司库充任其代表。

  第29条
  1 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其职责,以及当主席职位暂时空缺,由高级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直到选出新一任主席。
    2 如果高级副主席无法履行第29.1条所列职责,由最年长的副主席代行主席之职直至下一次执行委员会会议。

 

 

 

 

IX 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BOARD)

  第30条
  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
  a ICA主席,
  b 3名副主席,其中1名是高级副主席
  c 根据第25条从第4.a条所指机构中选出的1名委员
  d 地区分会主席;
  e 计划委员会主席;
  f 文件管理和档案协会处主席;
  g 拥有第22.1条所列的4个地区中的3个地区成员的专业处主席;
  h 司库,
  i 秘书长,没有投票权
  j 副秘书长,没有投票权
  第31条
  1 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年度大会通过的政策和计划
  2 在年度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可依照本章程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履行ICA的职能。
    3 执行委员会任命
    a 秘书长;
    b 副秘书长(们);
    c 计划委员会主席;
    d 选举官;
    e 外部审计官;
    f 国际档案发展基金托管人。
  3 执行委员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并赋予它们一定的职权。
  4 执行委员会有权批准ICA聘用的其他带薪人员和义务人员,这些人员向秘书长报告工作。
  5 执行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它们的权限。

  第32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如果1名执行委员会委员被其所代表的机构替换,由其接替者任满余下的任期。1名委员在同一职位上的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两届。

  第33条
  1 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在主席召集或1/3委员的要求下,可随时举行会议。
  2 在执行委员会出现同票的情况下,主席具有决定性一票。
  3 执行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其委员总数的一半。
  4 执行委员会有投票权的委员没有任何职务报酬。

  第34条
  如果一个地区未设地区分会,执行委员会可从该地区挑选1人加入执行委员会。

  第35条
  1 地区分会替补主席由分会执行局从其委员中选出。
  2 当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出现空缺时,替补委员应主席请求接替该职。
  3 如果下届国际档案大会东道主不能履行其职责,东道国可指定1名替补者。

  第36条
  担任执行委员会选举职位的人员,必须是从事档案和文件管理或保护、或档案培训和教育的人员。
   
X 司库

  第37条
  司库负责ICA全部资金的管理并:
  a 编制提交给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年度大会的预算提案;
  b 收取会费,保管所有收支帐目和资金平衡帐目;
  c 向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年度大会汇报财务管理情况;
  d 有权签署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批准的合同和协议;
  e 将ICA的帐目交由年度大会指派的1名外部会计进行年度审计。

 

 

 

 

XI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们)

  第38条
  1 秘书长由ICA聘用,担任其执行主任。他或她负责ICA业务工作的管理和ICA秘书处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
  2 秘书长依据他或她与ICA签订的合同条款,对执行委员会负责。秘书长的任命由执行委员会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并需得到年度大会简单多数票的认可。
  3 秘书长负责计划和协调ICA及其下属机构的项目活动,通报ICA工作业务情况,以及筹备年度大会、执行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秘书长应维系ICA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联系,有权以ICA的名义签署业经执行委员会原则批准的合同和协议。
   第39条
  1 副秘书长(们)根据秘书长建议的合同聘任。该合同由执行委员会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批准。各位副秘书长对执行委员会负责。
  2 副秘书长(们)在秘书长的指导下,负责ICA业务项目的计划和执行。

  第40条
  如果秘书长缺席或无法履行其职责,或秘书长职位暂时空缺,应由1名副秘书长承担有关的职责。

 

 

 

 

XII 外部审计官

  第41条
  执行委员会应从2家以上公司推荐的人选中任命1名外部审计官。

 

 

 

 

XIII 管理委员会(THE MANAGEMENT COMMISSION)

  第42条
  1 管理委员会由主席、3名副主席、2名地区分会主席以及1名专业处主席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们)和司库为当然委员。
  2 在新一届执行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上
  a地区分会主席应当从他们中间选出2人及其替补人选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b 专业处主席应从他们中间选出1人及其替补人选担任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43条
  1 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委派给它的任何事务,在执行委员会休会期间进行管理决策。
  2 管理委员会需筹备执行委员会的会议,
  3 管理委员会应当任命:
  a 计划委员会委员,
  b 各专业委员会主席
  c 项目工作组成员,
  d ICA出版物编辑。

  第44条
  管理委员会历次会议的记录应散发给执行委员会委员。
  

XIV 审计委员会(THE AUDIT COMMISSION)

  第45条
  1 审计委员会由主席(被称为内部审计官)、副主席和3名委员组成,他们均依照本章程第25.e条以信函方式选举。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1名秘书。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ICA的其他职务。
    2 审计委员会负责评估ICA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对外和对内的联系。
    3 审计委员会向执行委员会和年度大会报告工作。
    4 内部审计官可查阅ICA形成的任何文件,可参加ICA任何一个机构的会议。
    5 审计委员会可使用履行其任务所必要的预算。

 

 

 

 

XV 计划委员会

  第46条
  1 计划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10名成员组成。计划委员会提名本委员会的主席人选,报经执行委员会批准。ICA秘书长、副秘书长(们)和司库是当然委员。
  2 计划委员会负责ICA专业和技术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指导地区分会、专业处和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与国际档案圆桌会议执行局商定ICA的大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各类会议的专业内容;对国际档案发展基金(FIDA)的拨放提出建议。
  3 计划委员会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XVI 国际档案大会(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ARCHIVES)

  第47条
  1 国家档案大会每4年召开1次,时间和地点由年度大会决定。
  2 年度大会应提前4年以上确定由执行委员会建议的大会地点。

  第48条
  1 执行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应与每届国际档案大会的组织委员会合作。执行委员会提前4年以上批准大会主题,提前2年以上批准大会的专业计划。
  2 大会东道主应是圆桌会议执行局的成员。
    3 圆桌会议执行局应与计划委员会协商,准备年度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4 圆桌会议执行局可就决议之事与其他委员合作。

 

 

 

 

XVII 国际档案圆桌会议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ROUND TABLE ON ARCHIVES)

  第49条
  1 国际档案圆桌会议(以下简称圆桌会议)是由第15.a条所指出席ICA年度大会之代表团,第15c、d、e条所指官员,第15.f条所指名誉会员和第15.g条所指观察员参加的年度专业会议。它在非国际档案大会年度召开。

  第50条
  1 圆桌会议执行局组成如下:
  a ICA主席和负责准备会议计划的副主席;
  b ICA的1名副秘书长,担任圆桌会议秘书;
  c 由年度大会从第22.1条所列的4个地区中选出的5名成员;
  d 相关届期限内各次国际档案圆桌会议的东道主,担任圆桌会议副主席;
  e 下届国际档案大会东道主;
  f 秘书长和司库。
    2 圆桌会议执行局负责年度档案圆桌会议的筹备,制订会议日程计划;
  3 与计划委员会协商起草年度大会的决议和建议。

  第51条
  执行委员会应提前3年以上就圆桌会议执行局建议的会议地址做出决定。

  第52条
  圆桌会议执行局可制定自己的内部条例,这些条例要符合本章程并得到ICA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XVIII 地区分会(REGIONAL BRANCHES)

  第53条
  1 希望进一步实现ICA的目标并加强某一地区内合作的会员,可组成地区分会。地区分会须符合下述条件:
  a 位于本地区的第 4.a和4.b条所指会员必须有半数以上加入地区分会;
  b 任何符合第 4.a和4.b条所指会员之资格的机构和协会,在加入地区分会之前必须成为ICA会员,会籍由ICA秘书处管理;
  c 地区分会可自行接纳第4.c和4.d条所指会员或其他机构、协会及个人为其会员;
  d除所在区域的地区分会之外,ICA会员在经另一个地区分会执行局同意的情况下,可自由加入该地区分会。
  e地区分会选举自己的主席、替补主席(在主席缺席时,代行其ICA执行委员会委员之职)、秘书长和其他官员。他们组成地区分会执行局,负责分会行政事务和业务计划的管理;
  f 地区分会的会员至少每2年召开1次会议。
    2 在年度大会要求成立地区分会之前,会员有权组成临时地区分会,其时间不超过8年。临时地区分会必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第54条
  1地区分会可制定本分会的条例,它们必须符合本章程并得到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2 地区分会可在其秘书处所在的国家注册其合法地位。
  3 地区分会的计划和活动必须符合本章程。
  4 任何停止履行本章程第2条和第3条所确定的宗旨和任务的地区分会,年度大会可采用简单多数票表决的形式,剥夺其使用ICA名称的权利。

  第55条
  地区分会的主席和官员必须是从事文件和档案管理、保护或档案培训和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56条
  地区分会主席的任期最多不超过8年。

  第57条
  1 地区分会应当负责自身的活动经费。
  2 地区分会有权得到ICA的基金拨款,条件是该地区分会中的第4.a和4.b条所指会员的三分之二已付清上个年度的ICA会费。
  3 地区分会有权申请国际档案发展基金(FIDA)的资助,用于开展专业项目或活动。

  第58条
  1 应执行委员会邀请,地区分会可承担ICA部分政策和计划的制订与实施。
  2 地区分会必须向计划委员会报告所分担的那部分专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地区分会可经营自己的出版物和联络网,并拥有它们的版权。
    4 地区分会可设立本会的秘书处协助分会秘书长处理行政事务。

  第59条
  1 任何一个地区分会若决定终止本分会的活动或放弃本地区分会的权利,必须将此决定通报ICA主席。
    2 年度大会可以决定解散不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地区分会。

 

 

 

 

XIX 专业处(Sections)

  第60条
  1 具有相同的专业兴趣或从事相同的业务工作并希望进一步促进ICA目标和加强其专业能力的ICA会员,可组成专业处。
  2 专业处会员每2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他们在会上有投票权。
  3 各专业处应在与国际档案大会同时召开的那次年会上选举一个执行局。
  4 执行局由1名主席,1-2名副主席,1-2名秘书以及其他3名以上的委员组成,这些委员必须是从事文件和档案管理、保护或档案培训和教育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同一个位置上的任期不能超过连续两届。
  5 执行局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主席可在任何时间召集会议,也可根据三分之一成员的要求召集会议。
    6 专业处会员的会籍由ICA秘书处掌管。
    7 在年度大会要求成立专业处之前,会员们有权组成临时专业处,其时间
不超过8年。临时专业处必须遵守本章程的相关条款。

  第61条
  专业处可制定自己的条例,它们必须符合本章程并得到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第62条
  1 专业处在ICA司库的监督下管理本处的预算。
  2 专业处有权申请ICA的基金拨款,条件是该专业处三分之二的成员已付清上个年度的ICA会费。
    3 专业处有权申请国际档案发展基金(FIDA)的拨款,用于开展专业项目或活动。

  第63条
  1 专业处应与计划委员会合作制订工作活动计划。
  2 专业处可应执行委员会之邀,承担ICA的部分项目计划。
  3 专业处必须向计划委员会报告所分担的专业计划的执行情况。
    4 专业处可经营自己的出版物和联络网。

     第64条
     1 任何一个专业处若终止其活动或放弃其权利,必须将此决定通报ICA主席。
     2 年度大会可决定解散不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专业处。
    
XXI 专业委员会(COMMITTEES)

  第65条
  专业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设立,未经计划委员会许可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执行委员会可决定解散某个专业委员会。

  第66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席由管理委员会任命,任期可超过1届。委员会的秘书和其他委员由秘书长任命。各委员会的主席和秘书应是第4.a、4.b或4.c条所指机构和协会的工作人员,或第4.d条所指个人。

  第67条
  业经要求,各委员会的主席可参加计划委员会的会议。

 

 

 

 

XXI 国际档案发展基金

  第68条
  国际档案发展基金(FIDA)为各类促进ICA实现其目标的活动提供资助,这些活动包括:
  a. 促进档案事业;
    b. 鼓励和支持各国档案事业的发展;
  c. 制订和实施文件和档案管理领域的最佳方法、标准以及其它措施;
    d. 促进各国档案工作者之间,以及各类文件和档案管理、保护机构或档案培训和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
    e. 鼓励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f. 从事其它能够促进ICA实现其目标的活动。

  第69条
  1 国际档案发展基金可向第三方寻求捐助,只要不损害ICA的自主性。
  2 国际档案发展基金每年从ICA得到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的一笔资助。

  第70条
  1 国际档案发展基金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一个托管委员会掌管,托管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本委员会的主席。
    2 托管委员会每年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集资和拨款情况的详细报告。
    3 托管委员会应制订自身的条例,它们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得到执行委员会的批准。
  4 托管委员会委员没有职务报酬。

    第71条
    ICA地区分会和专业处可以申请国际档案发展基金的资助。

 

 

 

 

XXII 特别任命

  第72条
  经执行委员会授权,ICA主席可任命有关人员执行特殊任务或工作。被任命者的任期到选出新一届主席为止。
  第73条
  管理委员会可任命项目小组执行特殊任务或工作。

 

 

 

 

XXIII 工作语言

  第74条
  1 ICA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年度大会、国际档案大会、国际档案圆桌会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专业处和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这些机构的公务联络和来往信函使用英语和/或法语。
     2 为了鼓励多语化,在额外费用由受益会员负担的情况下,年度大会可使用更多的工作语言。
     3 地区分会可自行选择使用其它的工作语言,但与ICA秘书长沟通时应当使用英语或法语。

 

 

 

 

XXIV 馈赠、资助和补助

  第75条
  ICA可以接受来自会员或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以及个人的馈赠、资助和补助,只要它们不损害本组织的自主性。秘书长和司库与主席商议之后,决定是否接受捐助。秘书长应把他们不能一致同意接受的捐助提交到执行委员会或年度大会讨论。

 

 

 

 

XXV ICA的出版物和联络网

  第76条
  秘书长负责ICA所有的正式出版物和联络网,无论是印刷还是电子形式。

  第77条
  1 管理委员会根据计划委员会的建议任命ICA出版物的编辑。
  2 业经要求,这些编辑能够参加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计划委员会的会议。

  第78条
  地区分会和专业处可经营自己的出版物和联络网。

 

 

 

 

XXVI 报告

  第79条
  1执行委员会和年度大会历次会议的报告,包括决策和计划工作信息,应提供给所有会员。
  2 ICA各机构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执行委员会定期向会员通报ICA各机构的工作活动。

 

 

 

 

XXVII 版权

  第80条
    1 ICA代理的所有文章(包括其原文和其它文字的译文)的版权、ICA及其组成机构(地区分会除外)的所有出版物的版权,均归ICA所有。
    2 只有征得秘书长的书面许可,才能复制存在版权的任何资料(无论是原文还是译文)以及将版权转让给另一个人或组织。
    3 只有得到秘书长的书面许可,才能使用ICA会徽。

 

 

 

 

XXVIII 本会的档案

  第81条
  ICA的档案寄存在法国国家档案馆。这些档案是ICA的财产,并应提供开放利用。

 

 

 

 

XXIX 本章程的修订和本会的解散

  第82条
  只有年度大会才能修改或补充本章程。修订建议可由执行委员会、ICA会员或下属机构提出。这些建议至少须在年度大会召开前9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秘书长。秘书长应在大会60天前把把建议文本散发给ICA的全体会员。任何修订案都需经过年度大会三分之二与会代表的通过。
  第83条
  如果ICA面临解散,执行委员会将决定解散清理的方式,并根据本章程第2条和第3条所规定的目标和任务分配ICA的财产。

 

 

 

 

XXX 会章的执行

  第84条
  1 根据下述过渡条款,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刻生效。
  2 为执行本章程的规定,年度大会有权通过细则,这些细则在年度大会对其做出修改或撤消之前始终有效。

  第85条
  执行委员会有权以简单多数票对本章程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争议进行裁定。

  第86条
  年度大会可以多数票形式取消或修改执行委员会依照第85条做出的任何决定。

 

 

 

 

XXXI 过渡条款

  第88条
  1 本章程第25条下的首次选举将在2005年3月举行。
  2 根据旧会章任命的提名委员会主席将担任这次选举的选举官。

  第88条
  在第25条所指的选举举行之前,第2004年国际档案大会的东道主将是国际档案理事会的主席。 
  第89条
  2000年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其下设机构,其任期至依照第25条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为止。

  第90条
  2000年选出的国际档案圆桌会议执行局的主席、秘书和委员,其任期至依照第25条选出的执行委员会召开第1次会议时为止。(李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