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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11-01  (浏览 15890 人次)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民政厅(局)、农业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民政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档案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共同制定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示范县的相关工作。

 

 

 

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农业部    

二○一○年七月三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加强农业农村档案管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县活动)的主要任务与目的: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事业的全面进步;展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新面貌,为全面提升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整体水平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承担示范县活动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工作。
    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具体负责示范县活动有关文件的起草和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示范县活动由国家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包括直管乡镇的市和县级市、区)组织实施。
    通过申报,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一定数量的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各省、自治区不超过5个,直辖市不超过2个),试点期间,由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验收标准》(见附件1)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县(市、区)将命名为“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试点单位申报和确定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各地县级档案部门经县级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申请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二)区域原则。根据东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不同地区的档案工作特点,按区域组织活动,实行有差别和有针对性的区域性原则。
    (三)示范原则。各地确定示范县应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取具有代表性、可行性、推广性的县(市、区)组织申报和实施。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审核程序:
    申报单位依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验收标准》进行自查,基本完成五项工作标准的可以申报。
    凡参加示范县活动的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须填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申报表》(见附件2)、《自检情况报告》,经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报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对各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查后确定。
    第七条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若干检查验收小组,分别对各区域内的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时间由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地协商确定。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现场质询、随机抽查和实地查验等方式进行。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即将验收结果报示范县活动领导小组。
   
经审核确认达到示范县标准的,获得“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称号,并由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验收标准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申报表